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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事故分类?

151 2023-12-23 06:22 admin   手机版

一、铁路事故分类?

一般A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5人以上10以下重伤。

(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②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③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④客运列车脱轨1辆。

⑤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 辆以上。

⑥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⑦机车大破1台以上。

⑧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⑨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一般B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1)造成1人死亡。

(2)造成5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②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③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④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⑤客车大破1辆。

⑥机车中破1台。

⑦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一般C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事故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1)列车冲突。

(2)货运列车脱轨。

(3)列车火灾。

(4)列车爆炸。

(5)列车相撞。

(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申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22)客运列车分离。

(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至列车超速运行。

一般D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1)调车冲突。

(2)调车脱轨。

(3)挤道岔。

(4)调车相撞。

(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8)货运列车分离。

(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13)列车拉铁鞋开车。

(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⑴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⑵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⑶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⑷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⑸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⑹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⑺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⑴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 ⑵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⑶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⑷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⑸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⑹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⑺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⑴造成30人以上死亡。 ⑵造成100人以上重任。(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⑶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⑷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⑸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二、铁路客运事故处理?

铁路D类一般事故的处理标准是什么:

1、调车冲突。

2、调车脱轨。

3、挤道岔。

4、调车相撞。

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8、货运列车分离。

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13、列车拉铁鞋开车。

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h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h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h以上(仅指正线)。

三、铁路事故级别划分?

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法律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四、叉车事故应急方案?

1、叉车工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叉车操作驾驶证才能上岗操作。不允许带病或酒后作业。

2、叉车作业前后,应检查外观,加注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检查起动、运转及制动安全性能,检查灯光、喇叭信号是否齐全有效,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

3、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先鸣笛、后起步,必须缓慢平稳。

4、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mm,门架须后倾。货叉不准升得太高,影响叉车的稳定性。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5、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先发出行驶信号。禁止高速急转弯,高速急转弯会导致车辆失去横向稳定而倾翻。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非特殊情况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

6、叉车运行时,载荷必须处于不妨碍行驶的最低位置,门架要适当后倾。除堆垛或装车时,不得升高载荷。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特殊情况物品影响前行视线时,倒车时要低速行驶。

7、叉载物品时,应按需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物架。码放货物应按规定放置,不准歪斜、倾倒、零乱。

8、用货叉叉货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货物或物件。应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后向后滑动。放下载荷时可使门架少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

9、禁止货叉上物品悬空时离开叉车,离开叉车前必须卸下货物或降下货叉架,停车制动手柄拉死或压下手刹开关,发动机熄火,停电。

10、叉车工每日完成吊运工作以后,须对吊车进行清洁、保养、润滑、维修、维护等,为下次使用做好准备。包括:清洗叉车上污垢、泥土和垢埃,检查各部位的紧固情况,检查脚制动器、转向器的可靠性、灵活性,检查渗漏情况。每周进行一次全车润滑。

突发事件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如发生后,本单位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七条 如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第八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本单位各部门、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九条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叉车设备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如下:设施设备开始老化,特别是叉车24小时运作使用频率较高,如果带病操作加上操作人员疲劳驾驶,很容易发生叉车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和公司财产损失。

五、铁路交通事故的事故等级?

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终段线路时间同上。  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六、铁路施工晚点属于铁路什么事故?

铁路施工晚点只要不是影响行车安全的都不定为事故。

七、叉车事故责任怎么认定?叉车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叉车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一般来说,叉车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发生的原因:需要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例如因为驾驶员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环境因素等导致的。

2. 参与事故的各方的责任:需要确定参与事故的各方的责任,例如驾驶员、叉车操作员、监管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等。

3. 事故造成的损失:需要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例如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物品损失等。

4.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来确定事故责任的承担。

在叉车事故责认定过程中,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例如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以更加准确地判断事故责任的承担。同时,需要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赔偿受害人损失、整改设备、加强安全管理等,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铁路安全生产事故定义?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

九、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一节 行车重大、大事故责任的判定

第5.1.1条 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影响安全成绩。

第5.1.2条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经铁道部特批同意,可由铁路局制定措施办法,暂不执行《技规》中的某些条款。由于措施不当或贯彻不力,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责任事故。确属主观上不能防止的事故,列非责任事故。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有关部门拟稿发布的文电,凡涉及有关部门而没有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包括因部门间意见不一致,经领导裁定的问题),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定拟稿发文电部门的责任事故;如已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5.1.3条 设备(包括零、配件)质量不良,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除判明产品第一供应者(工厂、工程、物资供应等部门,下同)责任外,列路内该设备主管部门事故。

技术设备的所属部门或管理部门,对设备原因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不认真分析,查不出原因的,定该部门责任事故。

因机车构架、车轴、整体车轮、轮箍及车辆大部件如侧架、摇枕断裂,车轴冷断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质量保证期、使用寿命和断口等情况分析断裂原因,判定责任单位。

第5.1.4条 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工务设备损坏(如塌方落石、泥石流、路基冲刷、路基下沉、桥涵冲毁等)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下列情况,列工务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1.超过洪水设计频率、最高洪水位、最大降雨量或桥涵最大通过流量,或者虽不超过以上设计标准,但属于一次洪水期内的局部冲刷或流向改变,将桥涵墩台或路基冲坏。

2.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自然山坡上,路外开荒种地、挖渠修塘、砍伐树木、开山采石、采矿弃渣、破坏植被,经劝阻和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后仍然无效造成铁路设备损坏。

3.线路下的岩溶、古墓、古坑道、厚层地下冰热融造成的路基突然下沉或陷穴。

4.由于风、沙、雨、雪等自然影响,以目前科技水平事先无法预测,或虽能预测,但人力无法抗拒的灾害。

第5.1.5条 在新线或已竣工的工程地段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与工程的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属上述单位责任的,列设计、工程、科研等部门责任事故。

第5.1.6条 凡因货物装载加固不良而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属货运部门失职而造成的,定为货运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如确属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的责任,由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可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但影响安全成绩。如系托运人自装的车辆,经调查分析,铁路工作人员无法检查发现,由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第5.1.7条 凡路外单位托运的自轮运转的货物,必须经铁道部指定的铁路有关部门审核检查其技术状态,符合铁路运输有关规章规定的要求,方可托运。如在运输中由于自轮运转货物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检查范围内的,列审核检查部门的责任事故;属于审核检查范围以外的,由审核检查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后,方可列货运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自轮运转货物,没有办理手续,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没有挂运命令就编入列车,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编入或同意放行的部门责任。

第5.1.8条 凡铁路所属部门、单位临时借用(或利用)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为铁路部门进行调车作业和牵引列车,由于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的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借用(或利用)部门、单位责任事故。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凡以承发包、委托等形式,用集体单位人员或非铁路正式职工,承担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生产铁路用零部件和参与铁路营业及铁路行车有关工作等,因产品、施工、维修质量等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承发包、委托单位责任事故。

行车设备,采用非定点厂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行车事故时,列决定采用该产品单位的责任。

凡路外企业单位委托铁路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所属集体单位)承担的专用线及其他设施的维修工作,由于施工、维修质量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铁路施工、维修部门、单位的责任。

第5.1.9条 凡因人为破坏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在公安部门结案或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破坏原因造成时,可列其他责任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若违反国家或铁道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规定而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有关部门、单位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第5.1.10条 凡经铁道部、铁路局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铁路局批准的项目需报部备案),应在科研试验基地进行动态试验;必须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在限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原因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仍列行车责任事故。凡已经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种技术设备,发生行车事故时,一律列行车事故。

第5.1.11条 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发生局不认真组织调查分析,调查资料不完整,列其他责任事故根据又不足的,列发生局的责任事故。

第5.1.12条 行车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事故责任系他局责任时,应按本规则第4.0.9条规定,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定性定责;如有异议时,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裁定。如事故发生局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擅自决定列他局责任,而他局提出异议时,列发生局责任事故。有关局接到发生局通知后,没有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按发生局调查分析意见进行定性定责。

如双方不认真调查分析事故,推拖扯皮,经铁道部裁定,由事故发生局统计事故件数,影响双方安全成绩。

第5.1.13条 下列事故可列为其他责任:

1.除本规则中“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中所列部门以外的铁路部门的责任事故,列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2.路外单位责任事故,列入其他事故。列车火灾或爆炸,以及线路上障碍物造成的事故,判明非铁路责任的,列其他责任事故。

3.特殊情况,经铁道部(铁路局)审查,确定列其他责任的行车重大事故(大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第5.1.14条 其他几项规定:

1.责任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及行车重大事故,影响铁路局、分局安全成绩;责任行车大事故,影响铁路分局(无分局的影响站、段)安全成绩。纯属领导责任造成的事故,列领导责任,影响单位安全成绩。

2.各部门因违章作业、设备质量或零部件丢失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统计在各该部门事故中,能确定责任的,列责任事故;不能确定为铁路责任的,列该部门其他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凡隐瞒事故,一经查清,列责任事故,并影响安全成绩。

第二节 险性事故及一般事故责任的判定

第5.2.1条 各铁路局可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处理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三节 事故损失费用的赔偿

第5.3.1条 行车事故的损失费用应在事故处理报告中列出明细表,由事故处理会议或上级安监部门对事故损失费用的承担责任作出裁决。

第5.3.2条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100%。

第5.3.3条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50%以上;负重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50%以下;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30%以下。

第5.3.4条 定其他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用(不包括路外企业责任的事故),由承担其他责任的铁路局(或分局)负担;定部门其他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用,由部门所在的铁路局(或分局)负担。

第5.3.5条 属于铁路运营部门责任的行车事故损失费用,在铁路运输成本中列支。

第5.3.6条 尚未验交的工程发生其他非责任事故的损失费用,在建设费中列支。

第5.3.7条 确属产品制造部门责任的经济损失费用的赔偿程序为:先由产品第一供应者负责赔偿,其后由产品第一供应者负责与该设备零、配件或材料供货部门清算索赔损失。

第5.3.8条 经事故处理会议或上级安监部门作出承担事故费用的决定后,事故损失费用赔偿单位不得拒付。

十、甬温铁路事故等级?

甬温高铁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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