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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指挥与司机证件是否可以通用?

198 2024-03-03 08:09 admin   手机版

一、起重指挥与司机证件是否可以通用?

这两个证件不是通用的。起重指挥也叫指车工,起重信号工。他和起重司机都是特殊的工种。都需要专业的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后才可以持证上岗。他们两者工作性质不同工作内容也不同。所以说他们各是各的工作。证件也不通用。

二、应聘叉车司机需要有哪几种证件?

1、叉车只有一种特种设备操作证(叉车)

2、办叉车证需要携带身份证。

3、驾驶过汽车只有在学开叉车时方向感好一点。

4、属于什么技师只能说是叉车工。

5、办叉车证先报名,费用在600元左右,先培训理论,考试合格后再考实操,合格后等通知去领证就可以了。这种考试有培训学校的,但费用会高的多,如果没有实际操作过最好还是走培训学校,不然实操过不了每补考一次是要另缴费用的。

三、叉车司机的薪资待遇如何?

北京一线城市,公司下属工厂的叉车司机属于特种工种,属于兼职,相比于其他员工,工资上涨1500~2000,平时和其他员工从事相同的事情,需要叉车的时候就去叉车。

一般这种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工资待遇在7000~8500左右

四、叉车司机好找工作吗?

叉车司机,一个职业工种,是一个我们日常里经常能见到的一个职业了。

(2022考试报名入口 附培训视频)←←←←←

下面就叉车及行业发展、工作前景、注意事项、报考证书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工作前景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厂内机动车驾驶(叉车司机)归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的运用单位,有必要聘任获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

近年来,物流业飞速发展,对叉车司机的需求十分大,工作远景也是十分广的。

注意事项:

叉车司机作业特种设备之一,其上岗作业时有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各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都要复审,复审年限有所不同。

那么,叉车证书要怎么考呢?

质监局的叉车考试目前为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两部分。

理论考试考与叉车相关的各种知识点,实操就是考人员自身驾驶叉车的水平了。

一、报名的手续:

1、学历或是户口本的复印件1张。

2、2寸的白底彩照为4张。

3、身份证的复印件1张。

报考条件及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需正反两面,要求初中或以上学历;到我校报名可提供免费复印和拍寸照)

2、1寸白底2寸彩照四张,注:18-60周岁方可报考。

3、填写考试申请表按表格内容要求填写完整(到校报名提供申请表填写)

关于叉车工作及证书报考内容就介绍这么多了,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多了解一下!

五、塔吊司机证件?

塔吊司机证件,即塔吊操作证,是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但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格式与此不同)。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叉车司机证?

开叉车的,是需要考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可称为叉车证。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

七、郑州雪花啤酒叉车司机

郑州雪花啤酒叉车司机的工作日志

大家好,我是一名来自郑州的雪花啤酒叉车司机。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叉车司机,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工作日志。通过这篇博客,我希望能给想了解叉车司机工作的朋友们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

早上9点

每天早晨,我的工作从9点开始。我会准时到达仓库,并和同事们互致问候。作为叉车司机,责任重大,安全是我工作的第一要务。因此,我会先检查我的叉车,确保它的工作状况良好,没有任何故障。

接下来,我会从仓库管理员那里领取任务清单,并根据清单上的指示,准备开始我的日常工作。

上午工作

上午是我最忙碌的时间段之一。根据任务清单上的要求,我会将货物从仓库的不同区域运到正确的位置。这涉及到搬运一些重型物品,因此我必须非常小心,并使用合适的安全设备,比如安全带和手套。

有时候,我还要协助其他队员将货物装载到卡车上,以便它们可以顺利运送到客户手中。这需要我们之间的紧密合作和默契配合。

另外,我还负责保管和检查叉车的燃料以及其他相关物资。如果需要,我会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和保养,以确保叉车的正常运行。

午饭时间

中午,大家都会停下手中的工作,去食堂共进午餐。这是一段大家交流的时刻,我会和其他同事们一起聊天,分享彼此的工作经验和快乐。

雪花啤酒公司对待员工非常好,我们每天都能享用到美味的饭菜。这让我们有充足的能量继续下午的工作。

下午工作

下午,我会根据早上未完成的任务继续工作。有时,我需要将货物从一个仓库搬运到另一个仓库,这就需要我小心翼翼地操作叉车,确保没有任何损坏。

此外,我还会定期检查仓库的存货,并确保所有货物都得到正确的储存和标记。这有助于加快以后的工作流程,减少出错的可能性。

另一个我喜欢的工作是参与库存盘点。每月一次,我们会对仓库中的存货进行盘点,确保与记录一致。这需要我对每个货架的位置和货物数量都非常了解。这是一个有挑战性但满足感十足的工作,因为我知道我的工作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非常重要。

收工时间

大约在下午6点左右,我的工作日常结束。我会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区域,并确保它处于安全状态。

然后我会向仓库管理员汇报我今天的工作情况,并领取明天的任务清单。这样我可以提前准备,确保明天的工作顺利进行。

在回家的路上,我会反思今天的工作,思考如何改进自己的工作效率和安全性。我认为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是每个职业人士的重要任务。

结语

作为一名郑州雪花啤酒叉车司机,我感到非常自豪和荣幸。这项工作虽然辛苦,但我从中获得了很多乐趣和满足感。通过这份工作,我不仅为公司贡献了一份力量,也提高了自己的技能和经验。

如果你对叉车司机这个职业感兴趣,希望对叉车的工作流程有更深入的了解,那么我鼓励你亲自去体验一下。作为一名叉车司机,不仅需要技术娴熟,更重要的是责任心和安全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按时完成,并保障仓库的正常运作。

感谢大家阅读我的工作日志。如果你有任何问题或者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郑州雪花啤酒叉车司机工作的信息,请随时留言,我会尽快回复。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八、铲车和叉车是否同一个证件?

铲车证和叉车证是不一样的,但都是场(厂)内机动车驾驶。

叉车驾驶证顾名思义就是叉车驾驶员必备的一个职业证明。而铲车证就是开铲车所持有的一种驾驶证明。

九、塔吊司机证件年审?

建设厅复审。

建筑塔吊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该向当地培训机构或者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塔吊证年审需要交的资料:

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副证;

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正证、副证复印件2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④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特种作业体检表或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无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

⑤所在单位开出证明:近两年内没有违章操作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近两年内违章记录不超过3次(含3次)以上证明;学员在本单位参加安全继续教育不少于24学时的证。

相关依据: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需办理换证手续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由持证人本人或其现在的聘用单位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准备操作资格证书延期所需材料,向就近的培训考核站提出申请。延期复核合格的,更换新的操作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原证书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

十、证件取消种类?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共计5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 定 依 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

教育部

无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财教〔2002〕123号)

取消

2 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

教育部

科技部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号)

取消

3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

4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5 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安排和动用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

取消

6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司法部

无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司法部

无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8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取消

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9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

取消

10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

交通运输部

无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2号)

取消

11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2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审批

交通运输部

无 《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07〕365号)

取消

只取消交通运输部审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仍然保留

13 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交通运输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 下放至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

14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无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3号) 下放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15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水利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取消

16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17 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18 牧区草原生态保护水资源保障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

取消

19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907号)

《关于印发全国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2011〕1075号)

取消

20 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

取消

21 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

取消

22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703号)

取消

2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4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取消

25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

无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26 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海关总署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取消

27 报关员资格核准

海关总署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取消

28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取消

29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税务总局

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取消

30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质检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计量行

政主管部

31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2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无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3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安全监管总局

无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取消

34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5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36 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7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

《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预审办法》(林资发〔2008〕247号)

取消

38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

国家林业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取消

该项审批取消后,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直接上报国务院审批

39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40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41 边境旅游项目审批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外交部、

海关总署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42 烟草新品种审定

国家烟草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取消

43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国家外专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44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

国家海洋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5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

国家海洋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取消

46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国家海洋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取消

仅取消国家海洋局的审核,环境保护部的审批仍然保留

47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审批

国家铁路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48 铁路企业公司改制事项审批

国家铁路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49 铁路运价里程和货运计费办法审批

国家铁路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50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

国家邮政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原由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51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国家文物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52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国家文物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53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农业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此项为“捕捞许可证核发”的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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