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如何处罚?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惩罚和处罚。原因是: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可能携带疾病、寄生虫等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必须受到严厉打击和惩罚。根据相关法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一经发现,相关责任人将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此外,对于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的消费者,也可能受到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处罚。因此,所有从事食品销售和相关行业的人员,一定要遵守法规,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如何处罚?
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检疫,是由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工商部门是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监管。当然,未经生猪屠宰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猪肉肉品品质检验也应当未进行,或者检验不合格。
根据《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第十七条规定:“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于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的,工商部门依《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没收相关生猪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部门没收的违法生猪产品,若经检疫检验合格、有使用价值的,应当依法拍卖变卖后,将价款上缴国库;若没有使用价值,或属病害生猪产品,按规定需销毁的,应按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办理相关内部审批手续,具体的无害化销毁处置办法,宜请教农业兽医部门,尤其是确定为病害生猪产品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并做好相关处置记录。
三、进口的食品未经检验销售的如何处罚?
查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口食品未经检验检疫要怎么处罚?
1.未依法对动物进行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相关法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五、无证驾驶叉车如何,处罚?
无证驾驶叉车是非法行为,可能会对人身安全、财产和公司生产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处罚的方式和程度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一般来说,处罚措施可能包括以下几种:
1. 罚款:违反交通规则或操作规程的驾驶员可能会被罚款。
2. 暂扣/吊销驾照:有些地区可暂扣或吊销驾照,并要求通过培训和考试重新获取驾照。
3. 拘留/行政拘留:在某些情况下,无证驾驶叉车的人员可能会被拘留或行政拘留。
4. 刑事处罚:如果无证驾驶叉车造成了严重后果,例如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相关人员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和处罚。
建议所有使用叉车的人员都必须持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书,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交通规则,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效率。
六、无证驾驶叉车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无证驾驶叉车的处罚问题,是跟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相一致的,是需要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
七、利用叉车登高如何处罚?
对叉车工停岗三个月,当事人停岗一个月
八、jungheinrich叉车如何使用?
1、起步前应观察叉车四周情况,(气压或制动的车辆,制动气压表读数须达到规定值方可起步)确认安全后鸣笛起步。 2、行车前应检查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行车所必须的各种证件,严禁缺证、少证、无证驾车。 3、厂内叉车司机在行驶时必须严格遵守《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守则》。 4、按规定项目、标准检查车辆各部技术状况,使叉车处于完好状态。 5、厂内插车行驶时不得将货叉升得过高。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刮撞。禁止急刹车和急转弯。 6、厂内叉车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毫米,门架须后倾。 7、厂内叉车载物行驶在超过7°和用高于一档的速度上下坡时,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脚制动器。 8、在进行物品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如果用吊车装卸工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 9、厂内叉车停车后禁止将货物悬于空中,卸货后应先降起重架后行驶。 10、厂内叉车工作时,起落必须平稳,如有必要须用绳子、索链封牢固。必须严格按本车载荷曲线图所规定的数值叉运货物,严禁超载。 11、叉车在运行时,不准任何人上下车,叉腿上严禁站人。 12、厂内叉车叉载物品时,货物重量应平均分担在两货叉上,货物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货架。小件货物应放入集物箱(板)内,防止掉落。插车所载物品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 13、在厂区和施工现场,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出入厂门、车间、库房和施工现场时,时速不准超过3公里。叉车行驶时注意观察,防止刮撞,伤人。 14、厂内叉车的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车叉物升降时,货在近处禁止有人。 15、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货盘)和叉头不要刮碰物品扶持人员。 16、严禁用货叉等属具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电动叉车,禁止单叉作业或用货叉顶物、拉物,禁止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物品,禁止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禁止高速叉取物品。 17、厂内插车在货叉升降时,起重架应与地面前倾,不得使起重架前倾。 18、厂在厂内,车间内和施工现场停放车辆时,司机不准离车,如需暂时离开时,必须把钥匙拔下,电闸拉下。 19、叉车中途停止发动机怠速运转时,应使门架后倾。当发动机熄火停车时,应将起重滑架落下,使货叉水平置于地面上。不准在码头岸边直接叉装船上的物品和不准在火车车厢边缘直接叉装物品
九、厂区叉车无证怎么处罚?厂区叉车无证怎么处罚?
1.通知和警告如果发现厂区的叉车无证使用,第一步应该是通知叉车驾驶员,告知他们不合规的状态,并警告他们不得在未获得操作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叉车。2.教育和培训如果厂区的叉车驾驶员没有叉车操作证,应该针对叉车操作培训进行培训和教育。这有助于确保他们知道如何正确驾驶叉车,遵守规定和比较安全操作。3.惩罚对于拒绝接受培训或未遵守规定的驾驶员,可以采取惩罚措施,例如对其做出处罚,扣除工资或禁止在厂区内使用叉车。4.用警告和通知来记录为了证明您已经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应该确保记录所有的通知和警告,并建立一个记录系统以跟踪未持有叉车操作许可证的叉车驾驶员。这样,如果出现任何问题,您就可以证明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比较安全措施。
十、未经检验检疫物品如何处置?
出入境检验检般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与输出国签订双边协定,对不合格入境物通知货主或代理人在检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作熏蒸,消毒退回或销毁。
对市场猪肉及其产品工商行政部门处罚,动物卫生部门对其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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