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
管理法规,实行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一个记分周期为十二分。记分周期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此外,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十二分,所处罚款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十二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全部记分转入下一周期。
不按时缴纳罚款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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