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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62 2024-07-09 23:34 admin   手机版

一、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一、劳务派遣企业的条件和规范

1、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具备注册资本、劳务派遣业务经验、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2、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定期向劳动者支付派遣工资。

3、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公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义务。

二、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和保障

1、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工作内容、期限、报酬等事项。

2、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为派遣工作者办理工商、税务、社会保险等手续,并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妥善处理工作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向派遣工作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保障,建立劳务派遣工作记录,定期开展派遣工作质量评估。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1、劳务派遣企业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务派遣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4、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法律责任。

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使用活动。

第三条 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税务、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方案,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动物防疫许可和工商登记等手续。

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九条 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建立生猪出栏无违禁药物承诺制度,在生猪出栏时出具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应当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生猪违禁药物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厂(场)屠宰的生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禁药物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禁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三)屠宰病害、死猪;

(四)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五)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有关收费标准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大规模私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溯源体系,提高生猪产品安全监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受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或者屠宰病害、死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时擅自增加其他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生猪屠宰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牛、羊实行集中定点屠宰,屠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1998年11月17日以第47号政府令发布、2002年8月28日以第78号令修改的《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广东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在中国的政府采购领域,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它对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该规定的出台,对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的透明、公开和合理竞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良好秩序与公正竞争环境。

规定的适用范围

广东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定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合同签订、履约和管理行为。该规定主要涵盖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一般原则、合同签订的程序与要求、合同履约和变更的管理等内容。

合同签订的程序与要求

合同签订是政府采购活动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广东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定明确了合同签订的程序与要求,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规定,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在确定供应商后,与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等合同要素,并签订正式合同。

此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要求。合同格式应当明确合同的名称、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格、履约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合同履约和变更的管理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对于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广东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定对合同履约和变更进行了明确的管理要求。根据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进行供货或服务。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并依法依规进行验收。

若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解释,并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政府采购单位也有权根据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但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供应商同意。

合同管理的监督与违约责任

广东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定强调了合同管理的监督与违约责任。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确保合同的实施情况和合同款项的支付情况。同时,供应商也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确保货物或服务质量和交付时间。

如果政府采购单位或供应商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单位有权对供应商依法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等。同样,供应商如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政府采购单位也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规定的意义与影响

广东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的出台,对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公正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构建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促进供需双方的合作与互利。通过明确的合同签订、履约和管理要求,政府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互之间可以更好地了解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合同纠纷和风险。

此外,广东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的出台也为其他地区的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与参考。其他地区可以参考该规定的内容和管理经验,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

总而言之,广东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推动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与合理化具有重要意义。它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营造公开、公平、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推动政府采购向着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方向发展。

四、教练车行驶范围规定?

教练车行驶范围需向当地交警队申请,申请通过后由交通局做信号覆盖。教练车分两块行驶范围,一是科目二练车场地,二是科目三练车场地。科目三练车场地,驾校需要在驾校附近寻找一条7字型道路,有左右转弯,公里数大约3公里。找好后申请,申请通过,交通局会沿驾校到练车路线做GPRS信号覆盖,从驾校到练车路线都可以刷上学时。

五、教练车年检新规定?

一、教练车多久年审一次

1、教练车隶属营运车辆,前5年每年年检一次,第6年起每半年年检一次。目前根据新交规,7座以下的非营运小型私家客车无需上线年检,但行驶者仍需提供交通意外强制职责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置完交通违法、交通意外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教练车年审需要什么资料

1、行驶证原件;

2、交强险副本;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车辆。

六、运管对教练车规定?

教练车每日例行三检,

一是出车前由教练员带领学员对车辆的水、机油、电的三查和灯光、喇叭、传动、制动、轮胎气压六检;

二是教练中停车检查,以检查上述部位为主;并检查发动机、传动机构、行路机构是否有异常变化,并予排除。

三是收车后上检车台,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一般故障和隐患随时以小修的方式予以排除,并做好卫生整洁的清理

七、教练车年审最新规定?

一、教练车多久年审一次

1、教练车隶属营运车辆,前5年每年年检一次,第6年起每半年年检一次。目前根据新交规,7座以下的非营运小型私家客车无需上线年检,但行驶者仍需提供交通意外强制职责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置完交通违法、交通意外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教练车年审需要什么资料

1、行驶证原件;

2、交强险副本;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车辆。

八、广东省住宅楼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除应遵守《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厦: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二)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三)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四)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五)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六)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七)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八)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九) 城: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

  (十)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

  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第四条 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应向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地名主管部门制发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二)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属更名的,还应当提交原地名批准文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产权人对命名、更名意见不一致的;

  (二)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第六条 建筑物、住宅区命名后方可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广告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使用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名称,不得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词。

  第七条 广告公司和宣传媒体等单位不得在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中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第八条 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广东省旅馆治安管理规定?

是存在的。原因是为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旅店的秩序,预防和遏制不法分子在旅店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危害和损害旅客和旅店的利益。根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旅店必须按照规定设立管理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巡查和监控设备的安装,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旅店违反规定的行为,还将依法予以处罚。是为了实现旅客和旅店的安全保障,遏制旅店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能保证旅行者的出行安全,为大众的安心出行打下保障。

十、广东省小型船只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沿海小船的管理,保障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第 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十总吨以下(不含五十总吨)的海上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军事、公安船艇,附属于船舶的工作艇和救生艇笺,体育运动、渔业船舶,五总吨以下的农用非机动船,业的船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 船舶登记港是船籍港。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经营机构或船舶所在地就近选择。

    第四条 广东省航政局主管全省沿海小船登记工作。

  广东省航政局所属各地的航政、港务监督机关负责办理船舶登记、发放《航舶执照》、《船舶抵押登记证明书》、《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应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船舶执照》,以确认船舶所有权。船舶的所有权或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船舶设定抵押权、租赁权的,由登记机关发给相应 的证明书。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应亲自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属全民所有的船舶,所有权归国家,由使用单位申请登记)。不能亲自申请登记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委托人居住在省外的,其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船舶登记申请者应使用真实姓名。

    第七条 每艘船舶得有一个船名,同一船籍港的同类船舶不得有相同或同音的名称。

    第八条 未经确认所有权的船舶,所有人应在取得所有权后六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证书,并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确认所有权登记:

  (一)新造的船舶,提交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务管理部门批准造船的批件,造船合同和交接议定书;

  (二)购买的船舶,提交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务管理部门批准买船的批件,卖船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原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船舶买卖合同;

  (三)国家调拨的船舶,提交调拨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继承的船舶,提交原《船舶执照》和遗产继承证明书;

  (五)受赠的船舶,提交原《船舶执照》和赠与书,并由受赠人、赠与人共同申请;

  (六)分家析产取得的船舶,提交原《船舶执照》和分家析产协议书。

    第九条 无法提供所有权证明的船舶,所有权有纠纷的船舶,暂不进行所有权登记。经营者可申请办理临时登记,领取临时船舶执照。

    第十条 经登记并领有《船舶执照》(包括临时船舶执照)的船舶,方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十一条 船舶应在船首两舷与船尾标明船名,船尾的船名下标明船籍港。

    第十二条 《船舶执照》有效期为登记之日起十年,期满后船舶所有人应持原《船舶执照》到登记机关换发。

  临时船舶执照的有效期为二年(仅证明经营者有使用权),期满后仍不能提供所有权证明的,可续领临时执照。

    第十三条 船舶抵押或租赁,由双方当事人于抵押(租赁)合同生效后六十日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船舶执照》、船舶抵押(租赁)合同到抵押(出租)方船籍港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抵押(租赁)证明书。

  船舶抵押(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或续展期限,应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船舶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化时,所有人应在六十日内持申请书、《船舶执照》、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船籍港,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船籍港签证,再向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更换船舶所有权人姓名,应提交所有权人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改变船舶外形、载重量、内部结构、用途等,应提交船舶检验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船舶拆解、失踪六个月的,沉没六个月未申请打捞的,所有人应持申请书、《船舶执照》、本人身份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领取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第十六条 经注销登记的船舶重新出现后,原船舶所有人应重新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七条 《船舶执照》等证明文件破损,当事人应向原发照机关申请换发。

  遗失《船舶执照》等证明文书的,当事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换证等手续,应按规定收取登记费、换证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的,由船舶登记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者,不予登记;

  (二)违反第八、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者,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相应的证明书;

  (三)采取欺骗手段申请登记者,涂改、转让各种船舶证明书者,故意使用过期船舶执照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相应的证明书。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3)条    

    第二十条 对前条第一款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者,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船舶登记机关申诉。

  船舶登记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或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3)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领取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应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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