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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考试预约是自主还是服从安排好?

132 2024-03-25 10:36 admin   手机版

一、驾照考试预约是自主还是服从安排好?

没有好不好的,结合自己的空闲时间来选择。

如果自主选择考试场次,系统会显示用户选中的预约申请起止时间段内的所有的考试场次列表,用户可以选择某一场次或者多个场次进行预约;如果选择服从系统安排考试的模式,系统会在用户选中的预约申请起止时间段内的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考试场次。

如果你的考试时间需要请假的,选择自主比较好,可以提前安排;如果那天考试都无所谓就选择服从系统安排吧,这样每次提交申请的时间段长一点,相对提交申请的频率少一点。

二、驾照科目一预约场次时自主选择好还是系统安排好?

同样适用科目三:

预约模式:

按照公布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计划,用户可以自主选择考试场地、考试时间、考试场次提出考试预约申请。在停止接受考试预约申请前,用户可以在互联网办理取消预约。在预约结果公布时间当天,该考试计划将在互联网上截止预约,系统应按照以下规则安排考试:

1、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的,以受理用户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业务的时间为排序时间;

2、非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的,以上次考试时间为排序时间;

3、考试预约成功的用户因自身原因取消预约的,以取消预约时间为排序时间;

4、同时符合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以最近时间为排序时间。

排名在前面的优先安排考试。系统安排完毕后,将在互联网反馈公示预约结果。

三、驾照流程及学时安排?

1.找到合适的驾校,办理报名手续。现在选择驾校的时候,最好能实际考察一下他们的训练场环境及教练质素,以免踩雷。同时需要明确补考费,考试费是否包括在合同签订的培训金额中。

2.去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并把报告单交给驾校。

3.学习科目一理论知识。科目一理论知识是不用去上课的,我们只需要下载相关的驾考软件,有时间就刷刷题便可。科目一比较简单,常识题为主因此不用太过紧张。

4.开始科目二的学习。科目二主要考验考生的停车能力及半联动状态下的控车能力。科目二是整个驾考中最难的部分,需要我们花多点精力去对待。同时开始准备科目三文明考的试题学习。

5.开始科目三的学习。科目三的全称为道路安全驾驶及文明驾驶考试,考试的内容包括道路的安全驾驶及文明考理论知识的考试。

6.拿到驾照,驾考结束。

驾考拿证时间最快在两个月,不过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的。这需要你能全部科目一次性通过并考试时间较为紧凑的话才有可能。同时如果我们不是全身心投入驾考中的话,用时往往比我们想象中要长,用时一般在半年到一年为主。

驾考的时间安排建议:

第1-7日:在指定医院预约体检时间,拿到报告后交给驾校。

第7-14日:开始学习交规,尽量多刷题以防万一。随后报名科目一的考试。

第14-21日:考科目一(考试时第一次不过还有第二次机会可以在试一次)

第21-28日:上车学习科目二的内容,如果天天练的话最快也要七天,不过建议多花点精力在科目二。最后两天让驾校帮你报名科目二考试,同时开始准备科目三文明考试。

第28-35日:考科目二

第35-42天:考过之后开始科目三的练习,科目三的练习时间也是需要七天左右。同时加强文明考的考题练习。在开始练习科目三时可以先预约报名。

第42-50天:科目三考试(路考与文明考一起),随后驾考结束,成功拿证

四、考驾照课程怎么安排?

考完科目一,接下来练科二,每天2个钟,一个星期左右练完科目二,接下来约科二,确定考试之后再来练下就可以去考试了

五、驾照考试自主选择考试场次服从系统安排考试有什么区别?

没有什么区别。

只不过一个是自主网上预约一个是服从系统安排,一样的结果。

预约步骤:

1.打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址:www.122.gov.cn,选择您所在的省市。

2.选择考试预约

3.点击立即注册

4.填写用户信息填写您的身份证号码和报名登记时的手机号码(注意:如果手机号码已变更,请直接去车管所服务大厅更变)

5.选择用户类型选择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学员

6.短信验证

7.业务须知阅读并同意,点击“下一步”

8.确认信息确认信息无误,点击“下一步”

9.考试预约选择预约科目、考试场地、预约申请起止时间,输入图片验证码,点击“下一步”

10.选择日期和场次系统提供两种预约模式:自主选择考试场次,服从系统安排考试。如果选择自主选择考试场次的模式,系统会显示用户选中的预约申请起止时间段内的所有的考试场次列表,用户可以选择某一场次或者多个场次进行预约,如果选择服从系统安排考试的模式,系统会在用户选中的预约申请起止时间段内的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考试场次,选择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确认提交。

11.确认提交再次确认信息,确认无误点击“完成”

12.完成提交该步骤提交成功后,系统生成业务流水号,系统将在预约结果公示时间当天安排考试,并公布预约结果。

六、驾照考试安排周几?

周一到周五都有安排考试,一般周末和节假日是不安排考试的,所以如果你要准备考试,一定要把时间提前调好。

我在红桥驾校,看到考试通知里,高速一般都周五考。但我也遇到过一次周一考的。

我想这个不确定时间吧。一般情况下都没有周末的考试,平时练车可以选周末,但是考试时间不行。

七、2011驾照考试科目安排?

科目一:理论考试(电脑答题,多是选择和是非题) 科目二:倒桩(含桩内移库,就是从甲库移到乙库) 科目三:场地(含侧位停车和半坡起步两个必考项目,另加一个抽考项目,电脑随机抽的,其中有直角转弯,S路,连续障碍,起伏路,单边桥等) 科目四:路考(就是上路考百米加减档)

八、自主考驾照有什么流程?

1、自学驾照的报名方式,其实跟通过驾校来申请报名的流程是比较相似的,都是需要到当地的车管所提出申请。

2、学员应该是先前往指定的医院接受驾驶员的体检,体检之后获得体检报告。

3、然后需要到照相馆拍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4、接着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车管所需要领取一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表,根据上面的提示填写详细的内容。

5、最后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给车管所业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对资料进行审核。

6、一般来说审核结果7天之内就会出来,

审核通过的学员就可以自主开始约考。自学驾照在科目二跟科目三的练车,因为练车的时候没有拿到驾驶证,所以车辆是不可以上路行驶的。想要练车就需要持有驾驶证,符合要求的驾驶人来陪考,而且无法在正规的道路上面练习,需要在专门的练车场所才能练习。还有在练车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跟他人的安全。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交警部门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之外,还要查验并确认自学用车,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全部符合条件的将签注,并免费发放学车专用标识。

九、什么是自主报考驾照?

没有去相关培训机构培训,自己在网上报名的叫自主报考驾照

十、2016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怎样安排?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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