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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吗?

74 2024-03-10 10:53 admin   手机版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吗?

特种作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作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以下内容:

(1)电工作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以上为特殊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

扩展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建筑施工中的哪些工种属于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以下这些: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过省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以上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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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也可以说是把设计图纸上的各种线条,在指定的地点,变成实物的过程。

四、油漆工属于特殊工种吗?

  是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的一般定义: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随附人社局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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