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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停车场的摩托车可以买吗?

155 2023-11-13 23:50 admin   手机版

一、交警停车场的摩托车可以买吗?

 交警停车场的摩托车不是随便的买的,交警的停车场抓扣的摩托车或者是损坏的,无主的摩托车在一定的周期内是要进行处理的在对这种侮辱的摩托车处理是有规定的,有正当的手续进行处理,如果合法的,有资质的公司可以进行接洽和交警部门进行交易,买了这个摩托车,应该按照按照交警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

二、交警队怎么处理停车场的摩托车?

没有驾驶证摩托车被交警扣了,交警会将违法车辆放置到指定停车场,在处理完交通违章后可以领取。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警在公共停车场拖摩托车合法吗?

城市道路禁止使用摩托车。交警在公共停车场拖摩托车合法。

四、交警停车场管理口诀?

一打(右灯)

二踩降(踩脚刹降车速)

三看(右镜)

四踏(离合)

五踩停(踩脚刹至全停)

六拉(手刹)

七空(档)

八关(右灯)

九放(离合)

十松(脚刹)

准备停车开右灯,

先踩脚刹降车速,

慢慢靠右看右镜,

掌握目标与右沿。

待到低速踏离合,

均匀刹车防闯动。

车停定后拉手刹,

空挡、关灯、放离合,

脚刹最后慢慢放,

预防滑动补措施。

如无滑动可熄火。

五、交警停车场几点下班?

交警停车场一般到下午五点就下班了。

六、停车场堵车交警管吗?

这个情况交警一般不会管。

停车场一般属于面向大众性(有的属于某物业或社区)的内部管理范围,它的功能是政府或是房产商提供的场地,且有一定的人员管理的场所。

有的停车场具有利益性,属于自管模式。有的停车收费管理,所以车辆发生堵塞,或是发生摩擦,除非报警处理,一般都是自我协商解决。

七、交警停车场取车流程?

骑车的话,需要去交警队拿一份放车手续,然后再到停车场找保安交钱就可以了

八、交警停车场审批条件?

1、申请人到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提供土地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核查;

2、拟开办的停车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施划完毕,场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备;

3、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经营性停车场的初步勘验工作,达到要求的上报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同时将申请表报送行政审批中心。达不到要求的,告知申办人停车场存在的问题,继续完善;

4、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对停车场进行现场勘验,达到要求的,通知行政审批中心发放《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

5、取得《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九、交警停车场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停车费标准

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一般会停在收费的停车场,最后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停车费。因此,交通事故停车费标准要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这个没有统一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也就是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本人是不需要承担的。

二、关于交通事故停车费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处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拖车应是公务性行政服务的一种,由此造成的行政性成本开支应由财政拨付支出,不能由车主承担。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十、交警在停车场管理职责?

交警在停车场的管理职责主要是处理乱停乱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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