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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渣土管理办法?

62 2023-11-20 19:16 admin   手机版

一、西安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等7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7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第九条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建筑垃圾单位的车辆必须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统一标准;

(二)车辆的核定载重吨位应在100吨以上。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第十一条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持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应注明装载地点、消纳地点、行驶路线及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应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分别在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各设置一至二个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消纳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的排水设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做到:

(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履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按物业管理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堆放;物业管理单位或居委会负责清理,并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积存垃圾不及时清理的,责令立即清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出入口未硬化、未配有相应的冲洗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排放建筑垃圾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清理垃圾,并按已排放垃圾数量,对排放者按每立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运输建筑垃圾资格,擅自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以及运载建筑垃圾未密闭、覆盖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遗撒经处罚后,未采取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再次遗撒的,吊销其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场受纳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或建筑垃圾清运证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1]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20日起施行,临潼区、阎良区、蓝田县、户县、高陵县、周至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1992年发布的<<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西安厕长制管理办法?

西安在全市全面推行厕所“所长制”管理模式。按照“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落实“总所长—副总所长—所长”管理责任,“总所长”由区县、开发区领导担任;“副总所长”由街道、开发区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所长”由所在区县、开发区干部担任,分别对辖区公共厕所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公共厕所管理符合规范,达到标准要求。

三、西安机动车管理办法?

西安市机动车管理办法包括《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经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条例》的出台必将为推动西安城市交通组织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更好服务“十四运”顺利举办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条例》从总则、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共七章六十八条。

四、西安市民宿管理办法?

西安民宿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8.民宿经营业者必须履行民宿安全主体责任,与公安机关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应当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严格落实旅客住宿登记等相关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开展安全巡查,落实值班巡查和访客登记制度。

11.场所主要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营业大厅、主要通道、楼梯出入口、停车场等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且监控系统录像至少保存30日。

12.民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民宿内不得进行淫移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西安市印章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增强电子公文的法定效力,从2005年8月1日起,各部门传输电子公文均应使用电子印章。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现将《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规定

一、各区县、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市电子政务办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二、已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单位,凭介绍信到市电子政务办定制电子印章,领取电子印章加密卡、存储介质(定制后当领取人的面销毁纸质印模)。

三、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等管理,置放在保险柜内,不得带离办公室。

四、各区县、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印章,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五、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作废的,在向市委办公厅、市编办交回实物印章的同时,一并交回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交前删除全部印章信息)。并由市编办将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交市电子政务办。

六、由于操作失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电子印章损坏的,持本区县或本部门、本单位介绍信到市电子政务办办理重新制发电子印章手续。

六、西安市电梯管理办法?

西安市政府颁发的法规

2016年12月18日西安市政府法制办公布《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19日 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鼓励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远程监控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选型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及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工商、公安、安监、城(棚)改、价格、交通运输、市政、教育、卫生、商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并对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乘用电梯的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诚信运营。

第八条 鼓励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对在电梯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许可,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二)所制造的电梯(包括整机和部件)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三)电梯出厂时,附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四)为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和技术培训及其他技术帮助,不得设置技术屏障;

(五)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予以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零部件的,电梯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六)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八)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故障或者发生事故的,应当对本市同型号电梯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及时告知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经营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对其经营的电梯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法性负责;

(二)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

(三)不得经营无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

(四)不得经营淘汰、报废的产品,以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缺陷的产品;

(五)不得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翻新拼装的产品;

(六)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资格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对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单位的名称、资质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作业。施工人员作业时应当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规范操作。

用于电梯改造、修理的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具有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手续后、开始施工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选型、配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进行建筑设施及电梯数量、参数设计,并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修建与电梯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满足电梯机房降温、底坑防漏防水等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保证电梯选型、配置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电梯的数量、参数、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时,应当选择具有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并将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产品性能、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办理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督促招标人将电梯生产企业信用情况纳入电梯采购招标评审内容。

第二十条 在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地铁、地下通道、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住宅新安装或者移装的乘客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七、西安出租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五座小型客车。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促进城市交通科学发展。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实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八、西安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

一、根据西安市物价局相关规定,供热分为:

  (一)按面积居民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包括每月每平方米0.5元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及费用-下同),非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

  (二)按热量居民用热每吉焦44元,每千瓦时0.16元;分户计量居民用户,实行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30%,计量热价占总热价的70%。具体计算公式为:

  总热费=基本热价{1.74元(5.8元/平方米·月×30%)×供热建筑面积×4}+计量热价{30.8元/吉焦或0.112元/千瓦时(44元/吉焦或0.16元/千瓦时×70%)×用户所用热计量数}

  非居民用热每吉焦59元,每千瓦时0.21元。

  二、凡属我市城区集中供热居民用热户中的城市低保户,优惠热价为22元/吉焦或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

   低保户需携带《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薄及所在区民政局出具正在享受低保优惠证明,向所在小区供热单位(包括物业公司、单位后勤管理机构等)提出申请,经小区供热单位核实,并由其负责统一向相关供热企业办理热价优惠手续。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套住房的城市低保户,只能按一套房屋面积享受低保热价优惠政策。

  三、居民用户如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应在采暖期开始前,由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可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

  四、对层高在3米以上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的建筑物,根据《城市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及制度方法》规定,在计算标准采暖面积时要增加折标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

九、西安市学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和提升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确保工程安全、进度、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陕西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财经大学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管理。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学校“三重一大”制度。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勤俭办学和质量效率并重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量力而行、节能环保的思路,统筹兼顾、依法实施、控制成本、确保安全、提高质量,提升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章 学校基本建设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宏观管理、监督检查;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国资处、后勤管理处,研究审议学校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参与基本建设的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加强协调,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共同促进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其中: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有关财经制度要求,对基建资金实施核算监督管理。参加相关招投标活动,参与合同会签、工程材料考察、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活动;审核支付工程款;负责工程决算等。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西安财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开展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工作。参与基建工程相关招投标,参与合同会签、工程材料考察、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活动,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结算资料,负责学校重大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协调管理工作;基建处根据《西安财经大学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负责学校基建工程及工程相关材料、设备、服务类招标的业务管理。

学校国资处、档案馆、工会、后勤、信息中心等部门及教职工代表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参与基建项目相关招投标活动,参与工程材料考察、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负责处理校园规划和建设活动中的日常事务。

基建处根据学校审定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学校中长期校园建设规划,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校园总体规划的设计及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设计管理、招投标、安全管理、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组织、保修阶段管理、有关各方关系协调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实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校内基建项目。

第八条 学校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立项程序:

学校新建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由校内各使用单位完成。各使用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出需求,明确建设要求、方案、投资概算(估算)等,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按照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审定权限提交学校财经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基建处在项目立项阶段技术配合、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内各使用单位的改建、扩建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阐明立项原因、方案、要求、投资额、资金来源等,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财经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审定。

第九条 学校根据基建任务和基建管理人员情况,可委托(聘请)具有专业咨询资质的机构介入项目的前期策划、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相关手续办理;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实施,学校与第三方签订基建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十条 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编制校园规划后需报送陕西省教育厅,根据教育厅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学校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备案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十一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育人型校园。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高度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校园规划,结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并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可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 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编制与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规划部门批准备案的校园规划和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五年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拟实施的基建项目,编制资金筹措方案及财务风险评估报告,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编制基建规划应优先安排保障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急需的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争取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确定建设的基建项目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陕西省发改委进行立项审批,发改委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学校争取投资的项目,报请陕西省教育厅初审后,由教育厅报相关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计划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提前半年向陕西省教育厅报送以下请示件及相关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财经委员会纪要、校长办公会纪要、党委会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基建规划;

(五)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概算)、效益分析;

(六)资金筹措情况说明及财务风险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学校基建项目应当在陕西省教育厅审核批复文件下发后3年内及时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报批。学校基建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因市政规划、城市建设、办学方向、专业调整、自然环境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重新申报审核。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建项目审批程序,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依法、有序进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立项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投资概算,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向省教育厅报送项目变更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陕西省教育厅和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总承包(代建单位)等均应依法实行招标,由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标协调管理工作,基建处负责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业务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及决算审计机构应当在陕西省教育系统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中进行选择。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流程:以招标(政府采购)文件、中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约定为依据,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基建处拟定合同文本,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法律顾问、分管校领导审核会签,报校长(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校长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或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被授权人签署经济合同。

第二十一条 校内基建项目原则上由基建处在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实施,做好项目造价、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做好与项目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协调工作。

学校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也可根据学校授权,组织实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严格实施项目预算管理,避免“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等现象,保证投资安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基建处应加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明确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达到的成本、质量、工期、安全和环境等管理目标及其承担的责任,接受学校、建筑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将参与学校基建项目管理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纳入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完整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详细注明施工进度、申请支付金额,经项目经理、现场监理、总监、学校派驻的现场代表审查确认,基建处审核、校领导签批,报财务处办理工程进度付款手续。

单笔工程款支出在30万元(含)以下由基建处处长审签、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审定;单笔工程款支出在30万元至50万元(含)还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定;单笔工程款支出在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签证项目,确需变更、签证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计变更、技术核定

设计变更是指项目施工图经审核通过后,设计单位根据参建相关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原施工图纸做出的变更。技术核定是指为顺利完成项目建设,由施工单位出具、监理单位审核,涉及合理施工措施等技术事宜,并经学校和相关参建单位协助核定的凭证。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种类型,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1.涉及建筑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变更的;

2.单个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调整超过100万元的;

3.变更后工程造价可能超出项目投资概算10%以上的。

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二)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指按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过程,一般是在施工中发生的、且在施工图和竣工图上均无法反映的工作内容(如返工、拆除、报废、窝工、停滞等)。

现场签证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各自有明确的办理范围,凡可以体现在竣工图纸中的变化,不应通过现场签证程序确认。

(三)变更、签证审核程序

1.单笔变更、签证预估费用5万元(含)以下,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审计处初核后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定;

2.单笔变更、签证预估费用5万-10万元(含10 万元),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审计处初核后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单笔变更、签证预估费用10万-100万元(含 100 万元),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审计处初核后校长办公会审定;

4.单笔变更、签证预估费用100 万元以上还需报党委会审定;

5.单笔变更、签证预估费用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变更、签证后工程造价可能超出项目投资概算10%以上,需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程阶段性验收或竣工后验收按照国家工程施工及验收有关规范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齐全;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完整齐全;

(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合格文件完整齐全;

(五)施工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质保。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节能、规划、环保、人防、消防、防雷、特种设备等项目,应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向国资、后勤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国资、后勤部门应在一周内组织接收,并按照学校对建筑物管理有关规定交付使用单位管理。

建设项目质保期内的维修,由基建处监督施工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质保期满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和修缮。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立项、设计、勘察、检测、结算和施工图纸等;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学校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 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的结算和审计。各项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真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总包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及时负责组织编制,基建处对资料真实完整性进行初核,审计处组织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财务处应当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照项目审批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不得违规插手干预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学校对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

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受理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参与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廉洁自律。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造成损失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七条 加强基建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保持基建管理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三十八条 学校授权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实施的校内基建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十、陕西安责险实施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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