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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摩托车管理条例?

102 2024-01-14 12:56 admin   手机版

一、上海摩托车管理条例?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商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其他相关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非机动车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安全使用非机动车。

  第七条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淘汰等措施。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公安、商务、市场监管、交通、道路运输、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第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

  对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应当核发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转用于或者停止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非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不向非机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和材料以及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公众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自登记之日起每满五年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对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动力装置等安全性能进行检查;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其所有人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慢行交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的建设和管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辖区慢行交通配套设施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市具备条件的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其中,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农村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在路基外侧设置非机动车道。

  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等重型货运车辆通行频繁或者交通事故高发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危险警示区或者隔离设施。

  第十九条 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

  新购车辆应当登记上牌的,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

  禁止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条 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安装非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好,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倒挂、破坏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应当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二)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二点二米的范围内行驶;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六)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越江桥隧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八)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九)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挂载人载物等装置;

  (十一)通过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非机动车让左转弯非机动车先行。

  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禁止使用非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

  (四)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六)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第二十三条 鼓励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客运车站、轨道交通站点、港口客运站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按照标准同步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设施;未同步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敞开式地面车棚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第二十八条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有权对违法停放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在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三十条 本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出行需求特征等因素,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管理机制。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会同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机制要求,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符合总量调控要求在本市初次投放或者新增投放车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在投放运营前三十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车辆投放方案,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基本信息。按照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回收车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相关车辆回收工作。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在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时,按照要求将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的信息数据同步传输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等道路、区域停放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二小时内予以清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及时清理车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经营,保持良好安全的车容车况,及时处理不能骑行的车辆,并引导用户在规范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停放车辆。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快递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做好驾驶人、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信息核查,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网约配送协议中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定期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

  (三)监督驾驶人使用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做好车辆管理、维护等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四)督促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六)将车辆、驾驶人信息和违法车辆配送时间、路线等与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信息接入公安机关非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七)实施驾驶人惩戒机制,引导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第三十三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对驾驶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

  (三)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

  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业组织依据章程,制定快递、外卖等行业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自律公约,在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下就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制定规范指引,统一行业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驾驶人信息核查与惩戒等标准,并督促会员单位予以落实;对违反章程或者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 网约配送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公安会同邮政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年内有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十次以上的;

  (二)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越江桥隧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区域三次以上的;

  (三)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三次以上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的;

  (五)一年内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累积达到五次以上的。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数额较大罚款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十七条 属于危险废物的非机动车废旧电池,其所有人应当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者送交非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后,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第三十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参与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志愿服务,协助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违法行为劝导、制止等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与非机动车有关的违法行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无号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查,驾驶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悬挂专用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关非机动车号牌使用、通行、停放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驾驶其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情节轻微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给予教育、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或者未按要求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传输信息数据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邮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对交通安全专职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驾驶人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所属的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未按规定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电池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通过电子技术设备,收集、固定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的,其固定式电子技术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通过电子技术设备记录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审核无误并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后,应当通知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非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驾驶人按照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发现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留非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

  (二)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登记、通行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非机动车违法通行行为的;

  (三)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非机动车违法停放、充电行为的;

  (四)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换领专用号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上海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三、上海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外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的,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摩托车管理条例?

摩托车管理手续齐全,要行走在非机动车道,要挂牌

五、如何评价《上海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垃圾分类标准?

如果你最近生活在上海,看到夜里11点以后小区楼下多了几个鬼鬼祟祟的人影,不用惊慌,他们可能只是偷偷摸摸下楼扔垃圾的

▲图片来源:上流君读者群

今年1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近条例已经逐渐开始推广,无论你是精明的上海阿姨,还是精致的上海小囡,没有人能够摆脱被垃圾分类支配的恐惧

part.1 垃圾分类迷惑行为大赏

请听题: 小明买了大杯的波霸奶茶,结果发现喝不完,喝剩的奶茶该如何进行垃圾分类? ▼先将奶茶的液体倒进水槽,后将波霸(珍珠)倒入湿垃圾,再把杯身压扁扔到可回收垃圾桶。 自从垃圾分类推行以后,出现了一大批垃圾桶の哲学家,他们每天都在思考: 湿纸巾是干垃圾吗? 鸡骨头和贝壳为何分属湿垃圾和干垃圾? 用过的避孕套属于哪一种垃圾? …… 一只小龙虾,丢起来大有讲究:

都市人维持生命必备的外卖,也变得复杂了起来:汤汁得倒掉,包括小块骨头的食物残渣属于湿垃圾,海鲜壳、大块的骨头则和外卖包装一起要归于干垃圾的范畴…… 于是有的阿宅,面对外卖包装和食物残渣的分类困局,也有自己独特的解决方案——我不吃了还不行吗!这倒是非常符合垃圾分类的理念精髓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生产。

▲建议想减肥的懒人都来沪上

垃圾桶前的沉思令人头秃,不知道哪个小机灵鬼做了一个垃圾分类小程序,但……查询结果依然令人迷惑:

▲???

再看看自己的得分,就我这智商,感觉基本已经告别垃圾分类了:

朋友圈流传的垃圾分类投放指南,错误的内容混杂着正确的标准,一茬接一茬地传播,扔垃圾已经成功变成当代迷惑行为大赏

▲划重点,这才是官方发布的最新垃圾分类投放指南

但是光看这些条条框框实在令人头秃,为了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垃圾”,有不知名大师掌握了“垃圾学派”的精髓,简明精炼地提出了“垃圾分类猪法则”:

▲多多体会猪的感受,垃圾分类不在话下

但恐怕没人能体会铲屎官的复杂心情。 遛狗捡狗屎,顺手丢进路边垃圾桶,曾经是文明养犬的标志,如今却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规则,因为按照正确的垃圾分类法则,狗粪便不属于任何一种垃圾。也就是说,狗主人必须把狗屎捡回家,扔进马桶冲掉,再把包裹狗屎的报纸或者塑料袋归类到干垃圾…… 于是有人发现,一夜之间小区里的狗屎怎么忽然变多了?

猫奴更惨,对他们来说,把猫屎从结团的猫砂里分离出来也许是养宠以来面临的最大难题。因此上流君不负责任地预测,也许能直接被马桶冲走的豆腐猫砂,市场占有率将会因此上升……

▲来自铲屎官崩溃的天问

为啥这次上海的生活垃圾分类设置这么复杂?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你以为的“干垃圾”和“湿垃圾”,不是你以为的“干垃圾”和“湿垃圾”: 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所以其实干垃圾和湿垃圾的分类,与垃圾的干湿程度并无关系。湿垃圾指向的是有机物垃圾;而干垃圾则是归不进另外三个类别的其他垃圾,是排除法的产物。至于海鲜壳、大块骨头、榴莲壳这些有机物垃圾之所以成了干垃圾,只是因为他们质地硬、块头大,难以被处理湿垃圾的机器打碎而已

▲以后在相亲角相亲时,个人介绍上可以加一条“会做垃圾分类”

而且《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还有这样一条: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所以,就算是现在的官方版本,也并不是一个永远都对的版本。 等下次别人再吐槽你“辣鸡”的时候,记得回他一句:“请问你说的是干垃圾、湿垃圾,还是有害垃圾?

part.2 做个社畜,连垃圾也莫得扔了

先不管你分不分得清什么垃圾属于什么种类,上班族还面临着比这严峻得多的问题:定时定点,只能在早上7-9点和晚上6-8点两个时间段扔垃圾。这在通勤时间动不动就两小时、早出晚归是日常的大上海,可苦了一大波996的年轻人了。 扔也不是,不扔……放在家里做培养皿吗?往后几个月天气只会越来越热,恐怕没人能忍受垃圾囤积在家的恶臭。

▲图片来源:微博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少人选择半夜悄咪咪地扔,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情景,在垃圾房门口遇到同道中人,互相露出一个尴尬而不失礼貌的微笑。原本是为了加强管理的措施,最后反而导致夜间垃圾的乱扔乱放,适得其反。 不过,这样偷扔垃圾的日子也不多了,不少小区的垃圾房门口都装上了监控,工作人员也开始逐一登记每天扔垃圾的居民的门牌号。不好好分类、偷偷摸摸乱丢的行为,迟早会被抓个现行。何况今年七月开始,乱扔垃圾将要面临五十到两百元不等的罚款

▲截自《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罚款倒在其次,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如果拒不进行垃圾分类,居民的行为记录将会被收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也就是说,不认真扔垃圾可能还会影响个人信用。 而为了保证居民形成定时定点扔垃圾的习惯,上海推行的另一项行动就是“撤桶”,以闵行区东苑半岛花园为例,他们撤销原有79个点位的168个垃圾桶,在小区设立了4个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点和1个24小时开放的垃圾房,还派专门的志愿者轮流执(jian)勤(du)。 垃圾桶数量的大幅减少,直接导致了一些“富人的烦恼”:小区太大,扔个垃圾都要走十几分钟

▲自从垃圾分类以后,每天的步数蹭蹭往上涨

还有的小区招儿更狠,每家每户发二维码,扔一次垃圾扫一个码。想不到吧,垃圾也讲究配额投递,让人仿佛重回粮票时代。

不过居委会也懂得软硬兼施的道理,上航居民区给居民发放绿色积分账户卡,里面的积分不仅可以兑换米面纸油,还能用来申请老年兴趣班暑期托幼班等社区紧缺资源。 看来这垃圾分类是不分不行了,于是不少人选择狂买垃圾桶,买四五个桶不算啥,时髦的上海人民永远走在潮流的最前端:

有些脑子灵光的甚至从中嗅到了商机,代扔垃圾服务已经开始接单!

▲十分心动了,想改行去收垃圾 |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part.3 推行垃圾分类,真的能一步到位吗?

距离七月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只有不到一个月了,尽管各种培训已经尽量安排上,但仍然不免令人感慨:上海推行垃圾分类,势头很猛,会不会有点儿太快了? 不少小区会要求居民投递垃圾时,还要“破袋”,就是把相应的生活垃圾放进指定的桶里,然后空了的垃圾袋,就作为干垃圾丢弃。而许多人新买的垃圾桶,对应着也生出了更多的塑料垃圾袋。但是管理条例对于垃圾袋的使用却没有任何规定和限制,这样是否反而会增加更多的不可降解垃圾呢

▲多出来的垃圾袋属于干垃圾

另一方面,垃圾分类的口号在中国讲了十多年,相信不少人都有过认真分类最后却发现垃圾清运车都是一锅端,全部混在一起拉走的经历吧。所以单督促居民养好习惯并不够,需要整个垃圾处理流程的各个环节全都达到相应水平才可以。

▲感觉仿佛被垃圾车嘲讽了 |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而隔壁杭州,就不像上海这么着急,从厨余垃圾分起,逐步培养积极性杭州的小区会通过物业,给每家每户发有盖式垃圾桶,专门用来装厨余垃圾,并在桶上标明门牌号,统一使用可降解垃圾袋。居民只要每天把垃圾桶放在指定架子上,工作人员会在每天两到三个时段前去收垃圾,并且换上新的塑料袋。 这样既可以避免垃圾停留时间久腐烂发臭的卫生问题,又让居民可以选择方便的时间投递和取回垃圾桶,也不必对着垃圾桶冥思苦想,可以说是非常人性化了。

▲杭州垃圾分类方式

垃圾分类是好事儿,不过也需要长久的努力。日本从零做到完善的垃圾分类,花了一代人的时间。上海这次推行轰轰烈烈,到底能不能成,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最后在再给大家来一道超纲题: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截肢手术后的残肢,该分到哪个垃圾桶……

你平常都怎么做垃圾分类的? 留言里交流一波

[1]上海扔垃圾要定时定点[EB/OL].人民日报.2019-06-13. [2]上海垃圾分类将步入强制时代[EB/OL].中国环境报.2019-02-15. [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撤桶并点成焦点[EB/OL].解放日报.2019-06-12. [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11号[EB/OL].上海人大网.2019-02-19.

六、上海电动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调控措施)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采取淘汰措施。

七、上海市居住管理条例?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而目前的城市短租民宿,大多数是由住房改造的,并不具备商业经营的资质。因此,城市短租民宿这一市场目前仍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个人房东不具备营业资质。

八、上海市广告管理条例?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

九、上海电瓶车管理条例?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登记上牌。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明确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十、上海公安辅警管理条例?

  一、警务辅助人员不能单独执法,但可以在公安民警执法时予以协助,包括在公安民警的指挥下从事辅助性工作。

  二、在安全保卫、经济侦查、网络侦查的相关执法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非涉密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四、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法学专业毕业或曾经从事法律工作的优先录用。

  五、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处理交通事故、一般民事纠纷中担任调解员。

  六、严格考核与退出机制,规定若在试用期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纪律的;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不良影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七、公安机关应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每年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和相关待遇。

  八、建立薪酬动态调整机制。

  九、对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公开表彰。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十、在警务辅助人员入职前举行宣誓仪式,以增强警务辅助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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