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报废规定?
报废车辆标准(新规):
国将强制实行国Ⅳ(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国Ⅱ、国Ⅲ车型,将不允许上牌和过户。如果是已经上牌的车辆则需要进行达标检测,一旦排放不达标将直接引导车主进行报废或者强制进行报废。
具体要求如下:
如果经过维修或者是调整仍然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经调整和维修仍不符合机动车上路安全的;在检验有效期满后的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中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达到一定年限的则会强制进行报废。
同时,在新的规定中取消了对小型私家车的报废年限,这对于车主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但这并非代表着大家的私家车不会被报废,只是用另外一种形式来衡量。出现这种情况的私家车也将会被强制报废:
1、行驶里程为60万公里的车辆
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但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的,国家将引导报废。
2、年检未通过或者未按时年检
如果年检没有通过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车辆就会被强制报废。现在对私家车的规定是1-6年每两年检测一次,第7年到15年是每年检测一次,15年之后是每半年检测一次。如果在3个检测周期内车辆没有通过或者未按时进行年检,车辆就会自动被强制报废。
3、排放超出国家标准限制
除了年检的限制外,车辆排放是否达标也关系到私家车是不是会被强制报废。根据的最新规定,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已经开始国五排放标准。
在这轮限制国一、国二车辆的同时,政策制定者还应该提前预测国三、国四车辆未来的出路,并尽早制定相关政策,对广大车主进行引导。
上面说的都是家用五座轿车和七座内SUV的情况,不同类型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是不一样的,下面是其他车型的报废标准:
01 / 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但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的,国家将引导报废。超过15年后必须每年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豪车报废)。
02 / 皮卡强制15年必须报废,皮卡在美国也许是民用轿车,但在中国法规一律按照货车对待。(打算买超大型福特猛禽F150等大皮卡的朋友,要注意15年的报废年限)
03 / 出租车使用年限是8年;
04 /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
05 / 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5年;
06 / 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是15年;
07 / 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2年;
此外,提前报废还有一些相应的奖励补贴:
01 /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02 /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03 /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04 /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05 /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06 /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07 /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08 /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09 /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 / 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 /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要注意的是,提前报废的车必须是自愿报废的,不能达到强制报废的要求,也就是我们上面说的那三点,另外,如果购车时享受过一些政策补贴的就不能再享受报废补贴了,这个需要具体咨询当地的车管部门,然后衡量一下是卖给二手车贩划算,还是申请报废更好!
二、报废标准汽车报废规定?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三、河南汽车报废规定?
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5号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22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二条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五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货车报废年限新规定2017年?
1、货车的报废年限一般是15年,但如果里程数达到以下标准,也要作报废处理:
(1)总质量1.8t以下的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累计行驶300000km;
(2)总质量1.8t以上的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0000km。
2、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五、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购买汽车成为很多家庭的必需品。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其中之一就是汽车报废。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汽车报废也有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
1. 汽车报废的定义
根据《机动车报废管理办法》,汽车报废是指车辆无法再为道路交通运输服务或者经检验机构鉴定,具备报废标准的车辆。
2. 汽车报废标准的制定
汽车报废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防止抛弃汽车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汽车报废标准,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排放标准
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尾气排放是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我国制定了排放标准,要求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达到一定的排放限值。当车辆的排放超过规定的限值时,需要进行排放治理,否则车辆将被视为报废。
2.2 技术标准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汽车的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为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汽车报废标准中也包括了一系列的技术要求,例如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安全气囊等必须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
2.3 使用年限
车辆的使用年限也是确定报废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相关规定,不同类型的车辆有不同的使用年限限制,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需要报废处理。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汽车产业的更新换代。
2.4 损坏程度
当车辆发生严重事故或者损坏程度超过一定限度时,也需要进行报废处理。损坏程度主要包括车身结构的变形、关键部件的损坏等。这是为了防止损坏严重的车辆继续上路行驶,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威胁。
3. 汽车报废规定
除了汽车报废标准,还有一些相关的规定需要遵守。
根据《机动车报废管理办法》,报废车辆所有人应当:
- 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牌号码。
- 交付报废车辆给车辆回收企业,并办理汽车报废回收凭证。
- 维护报废车辆的安全,采取措施防止报废车辆造成环境污染。
- 按照规定交付相关出口环保手续,不能倒卖报废车辆。
同时,国家对于报废车辆的回收和处理也有一系列的规定:
- 回收企业必须符合相关的资质要求,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 回收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要求对报废车辆进行环保处理,合理利用可回收资源。
- 回收企业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回收过程中不造成二次污染。
- 国家将对回收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不合规的企业会进行处罚。
4. 汽车报废的影响
汽车报废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汽车报废可以减少废旧汽车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废旧汽车中的液体废弃物和废旧零部件都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包括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等。通过合理的报废处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汽车报废也有助于合理利用资源。报废车辆中的许多材料、零部件仍然具备一定的利用价值,经过回收处理可以实现资源的再利用。
最后,汽车报废对于汽车产业的发展也具有推动作用。通过推动汽车的报废更新,可以促进汽车产业的不断创新和进步,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5. 总结
汽车报废是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在实践中,我们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车辆报废处理,并选用合格的回收企业进行环保处理。通过合理的汽车报废和回收,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推动资源利用和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
六、柴油汽车报废年限规定?
柴油车的报废并不看年限,而是看汽车的里程数,里程数达到60万公里,强制报废,但具体的还要看车况。如果是运营车,8年报废。每辆车从买回来就有自己的报废年限,是国家交通部门指定出的一项制度,即汽车在使用期间,按照车座的数量与使用时期规定的安检制度。
自2013年5月1日起,老旧车淘汰报废开始按照新规定执行,其中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行驶里程60万公里引导报废。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其他车型也有不同的报废条件:
2、出租车使用年限8年,时间到了将强制引导报废。
3、国内的皮卡强制15年报废。
4、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年限到了,强制引导报废。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时间到了,将强制引导报废。
6、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为15年,时间到了,将强制引导报废。
7、微型载货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2年,时间到了,强制引导报废。
七、汽车报废新规定来了?
车辆报废年限新规定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八、1997年汽车报废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page]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8日
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交管[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4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精神,现将实施调整后的汽车报废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 [1997]261号)第二条规定审批。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二、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三、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四、上述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五、2000年12月18日之前,应当按照原报废标准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比照《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规定执行。
六、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规定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一月六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本部党委,部属有关局级单位。
九、大连汽车报废最新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报废管理,淘汰老旧车辆,防止大气污染,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登记的机动车报废管理。
第三条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机动车报废工作,具体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大连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大连市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和汽车更新。
市经贸委、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报废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报废。
第五条机动车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拟报废的机动车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车辆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转向器、前后轴、车身等六个主要部件(简称六大总成)必须齐全。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整车(含六个总成)、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进行认定。根据车辆档案,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批准报废,并出具《机动车报废批准申请表》。
第七条报废车辆所有人凭《报废机动车审批申请表》交有资质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并由回收(拆解)企业签字盖章,领取市经贸委《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第八条报废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有《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到养路费征收部门停止缴纳养路费。
第九条机动车因故需要报废的,其条件、审批程序和检验按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报废标准》,不得登记报废汽车;对于因报废而延误的车辆,不允许转让或转让登记。
第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和每年12月10日前,将上月已报废或明年应报废的机动车情况告知市经贸委。
第十二条市经贸委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监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转向器、前后轴(简称五大总成)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应当报废的车辆超过3个月未报废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限期办理报废手续。属于非营运车辆的,处以500元罚款;属于营运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的将被强制报废。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款、罚金的执行要严格执行《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票价与罚款、罚金分离暂行办法》,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违反其他行政职权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于律己,秉公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驾驶、购买、倒卖报废车辆或者五大总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汽车强制报废新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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